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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规定
日期: 2023-07-21      信息来源: 后勤服务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进一步加强学生宿舍管理,营造安全、卫生、文明、和谐的学习、生活环境,培养学生良好的行为习惯和道德风尚,促进我校校风建设,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各校区住宿并已取得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科、专科学生,以及在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学生宿舍内入住隶属本校管理的其他各类学生。

第二章宿舍管理机构设置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校主管领导、校园建设与管理处、后勤服务中心、学工部(学生处)、保卫处、财务处、团委、学生会组成的学生宿舍综合管理委员会,研究、制定学生宿舍各项管理规定,对宿舍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负责学生宿舍日常管理工作中的各项协调工作。学校主管领导任学生宿舍综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各组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学生宿舍综合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后勤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后勤服务中心主任担任。

第四条校学生会设学生宿舍管理服务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机构,主要负责学生生活服务、信息宣传、协调沟通和调研反馈等工作。

第五条学生宿舍设立楼管会,由后勤服务中心处理日常事务。楼管会包括宿管员、楼层长、寝室长三个组织梯度,主要负责学生住宿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宿舍管理制度

第六条郑州工程技术学院后勤服务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全日制本专科生入住学生宿舍。

第七条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新生秋季入学的学生在每年秋季报到注册前缴纳住宿费,在校生每学年开学报到时缴纳住宿费。需要住宿的学生需按时足额缴纳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以备学校相关部门查验。

第八条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专科生3年,本科生4年,)内未能完成学业的学生,延长修读期间如需学校提供住宿,需重新递交住宿申请,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副书记审批,根据当年学校宿舍资源使用情况再行安排住宿。

第九条学生宿舍由学校后勤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全校宿舍资源。

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自觉遵守学校有关宿舍管理规定。

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宿舍楼内的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有权对空房间、空床位进行二次分配及合并宿舍。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调整。

第十条学生原则上不得在外租房,如有特殊原因,不宜在学生宿舍入住者,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写明住宿地址、家长签字同意,经学院党委(总支)主管副书记审核批准后,报后勤服务中心备案。校外住宿期间地址若有变动要及时通知所在院系及团委、学生处、后勤管理处。

第十一条户籍登记确定的家庭住址在郑州市区内的学生,选择在学校宿舍住宿后,不得随意离校住宿,否则按未经批准在外住宿处理。

第十二条新生入校前,后勤服务中心按各学院新生人数,将宿舍的床位数分配到学院,由各学院按照录取专业分配房间并输入宿舍智能管理系统,新生可在网上自选本学院划定的房间和床铺。学生宿舍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确需调整的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审核并签字盖章(只限于在学院范围内、同类别学生宿舍之间的调整),报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备案后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毕业生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宿舍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逾期则遗留物品做无主处理。

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宿舍管理员须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管理员收回宿舍钥匙,报后勤服务中心办理该生离校申请网上通过。

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给予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

第十四条因休学、保留学籍等原因需要中途退宿者,应该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将原住床位、家具空出,剩余住宿费按月计算(住宿时间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予以退还。学生复学时须持相关部门证明,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住宿手续,重新安排宿舍。转学、退学等学生,应在离校前凭相关部门发出的通知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并退出所在宿舍,逾期不办者,遗留物品视作无主处理。

其他个人原因的退宿每年1月和6月校历放假前两周的工作日集中办理,逾期不予受理。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须由本人提交书面申请,辅导员告知学生家长并征得家长同意,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签字,加盖学院公章,经后勤服务中心签署认可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所在宿舍楼管理员办公室退还钥匙,再到后勤服务中心按月计算住宿费差价。个人原因申请退宿者,学校原则上不再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如有遗失应及时报宿管中心调换。

第十六条自觉维护学生宿舍公共秩序。保持宿舍内安静,不准跳舞、溜冰、经商、酗酒、打麻将,不得大声喧哗、嬉闹,严禁赌博、打架斗殴,不得开展影响他人学习、休息的娱乐活动。违者视情节报学校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户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将自行车带入宿舍楼内。

第十八条加强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在宿舍楼内禁止存放各种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违者除没收物品外,视情节报学校有关部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九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离开寝室者要随手关好门窗,发现寝室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校保卫处。

第二十条入住者有正常使用、妥善保护学生宿舍楼内的各项家具、设施、设备的义务。凡属自然损坏应及时报告物业,由物业宿管人员请有关部门维修或调换。如发现丢失、人为损坏、私自调换等,应查明原因督促当事人折价赔偿或换回,原因或责任人不明,由全室学生共同赔偿。

第二十一条退宿或离校时,寝室内家具物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退宿或离校手续。

第四章宿舍会客、作息制度

第二十二条学生宿舍实行会客登记制度。宿舍来访会客,应主动出示证件,经宿管人员登记核准后方可入内。

学生宿舍会客时间为上午10:30~中午12:30,下午15:00~晚上22:00。会客时间之外禁止在宿舍内接待来访人员。

宿舍值班人员对来访会客者,应认真登记验证,坚持原则,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并做好记录。凡因执行公务者进入学生宿舍,需出示有效证件和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三条晚间23:00至次日6:00关闭宿舍大门。23:00以后进出宿舍楼的学生必须出示证件并予登记,宿管人员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每月一次向学校管理部门报告。学生管理部门和后勤管理部门要加强对23:00以后未归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五章宿舍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倡导讲文明、讲卫生、守纪律、爱劳动的良好风尚及尊敬师长、团结互助和热爱集体的优良作风,自觉保持室内卫生整洁。

不随地吐痰、乱抛废物,禁止往楼梯走廊内泼水、堆放垃圾,禁止在阳台、走廊内堆放废弃物。

不得将饭菜带入寝室内。

禁止在宿舍楼内饲养各类宠物。

第二十五条宿管员每周一次例行检查寝室卫生,并将检查结果及时公布,汇总后通告各学院主管领导并记录在册,作为操行评定的依据。

第六章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学校在宿舍中仅提供基本照明、空调开放季节的空调用电,日常供电实行大功率电器用电管制。

学生宿舍内电器不准私自移动和修理,如遇故障应报告宿管人员,有关部门派专业从业人员修理。否则造成的损失,一律由肇事者负责。

学生宿舍禁止一切窃电行为,窃电者除补交电费外,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还将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分。

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学校相关节约用水、用电以及安全用水、用电的管理办法。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和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热锅、电炒锅、电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取暖器、电水壶、电烤箱、电吹风等容易引起安全隐患的大功率电器,严禁私接、乱拉电源线。

寝室内不准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卡式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施和器具,以免发生火灾。一经发现,报所在学院和学生管理部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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